杜尔伯特购买车险需谨慎 法官教你“辨真假”
2025-08-25
1393
近年来,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各种统筹“保险公司”层出不穷。不少车主误把某些公司的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单当成机动车商业险,实际上,此类统筹单并不具备机动车商业险的法律效力。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不仅无法获得应有赔偿,还需承担额外风险。
案情回顾
车主投保“互助统筹单”索赔遭拒
2024年4月,朱某驾驶车辆与曾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曾某某死亡。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遂诉至双流法院。庭审中,朱某以其购买了某新能源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商业险”为由,申请追加该公司为被告。双流法院经审理查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某新能源公司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机构。同时,朱某主张的“商业险”其实是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范畴。因此,该公司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在扣除交强险赔付后,朱某需自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安全统筹”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
近年来,大部分车主会在交强险外额外购买商业保险来提高保障。但是,有不少人会混淆机动车商业保险和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单,误将二者等同。那么,二者有哪些区别?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联系到双流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助理张伟为大家进行解读。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性质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正规金融产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严格监管,具有法律约束力。”张伟表示。而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单的性质则是一种互助型的风险分担模式,通常由相关平台组织,参与者共同分摊风险,并不属于传统的机动车商业保险。
另外,张伟还提醒到,虽然这类统筹产品的“承保费用”往往比正规保险公司的商业险低很多,但实则存在诸多风险隐患:一是“安全统筹公司”不是保险机构,性质不同,缺乏专业监管;二是“安全统筹公司”赔付能力低于保险公司,后续赔付和服务可能得不到保障;三是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这类统筹产品无法像常规保险那样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张伟进)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本页链接:http://www.zhklwh.com/a230624-show/news-39.html